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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法官炮制虚假诉讼假庭审假调解真执行

来源:贵州养生网 发布时间:2017-10-20

原标题:湖南一法官炮制虚假诉讼获刑

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雷鸿涛

在原告、被告均未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却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看似荒诞,却真实地发生了。

从2010年9月30日起,广东省深圳市开始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为了帮助深圳市不符合“限购”政策的买卖双方过户,深圳一房地产中介的张姓商人和湖南一名律师走起了歪门邪道:他们利用虚假诉讼,让法官出具法律文书,再通过强制过户手续,为购房者办理过户,并从中牟利。

11月25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独家获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城前岭开发区人民法庭一名袁姓原庭长、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名李姓原书记员,因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而获刑。2015年7月,两人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获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双方、中介、律师、法官、执行局人员如何一起炮制虚假诉讼?

“破限”歪招

深圳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对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能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超出上述条件的居民家庭在深圳市购房。

贲女士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汇港名苑。2012年,她通过深圳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以117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此房屋。

不过,根据当时深圳市住房限购政策,贲女士并不符合深圳购房政策。既然不符合购房政策,那么,贲女士是如何成功购房的呢?

张姓商人,系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他经了解得知:深圳市有些房产中介机构,通过到外地法院进行虚假债务诉讼、申请执行的方式,规避深圳市住房限购政策,能够为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看到这一“商机”后,2012年上半年,他找到了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一名李姓律师,以及上述袁姓庭长、执行局李姓书记员。

众人商定:第一步,由中介张姓商人提供房屋买卖双方身份信息、借条、民事诉状等虚假诉讼材料。

第二步,李姓律师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代理立案,代理费为1000元/件。李姓律师与袁姓庭长商定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按照开发区法庭管辖的范围,将虚假诉讼的被告方地址写在该庭的管辖范围之内,便于立案庭将案件分至该庭审理。

第三步,之后,袁姓庭长根据律师提供的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条、庭前和解协议等材料,制作具有以房抵债内容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四步,袁姓庭长或执行局李姓书记员拿着法律文书,来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执行,帮助房屋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据上述贲女士的证言,他买房就是通过深圳一家中介。过程中,房屋中介拿出一堆准备好的文书要她签字,包括《民事起诉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的“送达回证”《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结案通知书的“送达回证”等。

但事实上,贲女士并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她不认识李姓律师,也没有接到过法院的传票和电话通知,甚至没去过湖南郴州市,更谈不上参与庭审或者调解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案子是如何审理的?

奇葩诉讼

庭审是假的,调解是假的,只有执行是真的。

多名购房者的证言显示:他们不符合深圳购房政策,后通过房屋中介以虚假诉讼获得法院裁决的方式,在深圳成功购买了房屋。他们没有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也没有向该院申请过强制执行。案卷中部分文书上的签名是补签或者冒签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袁姓庭长参与炮制的虚假诉讼共有31起。

据袁供述:其所办理的31件涉及深圳以房抵债案件当中,他明知这批案件,不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的管辖权范围内。他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去审核原、被告的身份、住址情况。

甚至,诉讼中原、被告当事人,根本没有出庭参与诉讼。

在程序方面,袁没有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向原告送达,《受案通知书》,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书。

袁姓庭长违反程序开庭,在未通知且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制作开庭笔录,对案件违规审判。

在法律文书方面,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不真实、送达文书程序不合法,送达的时候有多种法律文书一起送达的情况,法律文书上有冒签和补签的情况等。

实体上,袁姓庭长在明知李姓律师提交的涉及以房产折价抵偿债务的和解协议,明显违反国家限购政策和逃避税款的情况下,仍然办理这些“案件”,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

2012年5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袁姓庭长采取上述方式制作《民事调解书》31份,其中具有以房抵债内容的有15份。

此后,袁姓庭长违反执行规定,将上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带至深圳市,让房屋买卖双方补签名字,并向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制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随后,袁前去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调解书》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最终导致该中心按照虚假的法律文书,将相关房产产权办理过户手续。

“请”人执行

2012年8月份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内部规定:《民事调解书》凡是体现以房抵债内容的,需要分管院领导签发。

袁姓庭长为了规避这一管理规定,后面制作的16份《民事调解书》没有体现以房抵债内容,而是在执行程序时制作了10份体现以房抵债内容的《执行裁定书》。

这25份体现以房抵债内容的法律文书,袁均制作了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3年1月份,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规定执行案件统一归该院执行局办理。此时尚有6件虚假诉讼案件,袁已经制作完《民事调解书》,但已经没有职权再制作《执行裁定书》。

为此,袁姓庭长和李姓律师找到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李姓书记员。请求李姓书记员帮忙办理该6件执行案件。

李姓书记员同意,并根据袁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制作了6份具有以房抵债内容的《执行裁定书》以及6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赶赴深圳市执行。

至案发时止,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已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办理通过虚假诉讼取得房屋产权的房产过户手续,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885,432.18元。

同类虚假诉讼频发

新湖南客户端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在房产限购、车牌限购的背景下,法官炮制虚假诉讼并不罕见。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间,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长戴艳红,和社会人员勾结,制造了113件虚假诉讼案件,同样是帮助相关人员非法过户深圳的118套房产。

广东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官渡人民法庭原庭长梁家强,也与社会人员谢某某串通,违法制作了130件虚假诉讼,帮助谢某某等人非法过户了深圳126套房产。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法官参与炮制虚假诉讼,不仅仅是司法品格的缺失,更是司法腐败的表现。老百姓对此不能接受。培根有云: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黄捷说,法官炮制虚假诉讼,其危害远远大于普通人参与虚假诉讼。人民群众对法官赋予了很高的公平正义的期望。法官理应对自己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黄捷说,从上述的虚假诉讼可以看出,一些法院对法官的监督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对法官的管理也存在漏洞。这方面还有待研究和防范。

前文所述的袁姓庭长炮制的虚假诉讼中,有些审执未分离。这也正是其炮制多起虚假诉讼难以被发现的原因之一。黄捷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确定了“审执分离”改革的基本精神和方向。黄捷说,审执如果不分离,就可能出现利益勾连。审判权如果在制度上不能超脱、中立,就可能导致执行权被利用牟利,实现不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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